名“借”实“挪”,偷梁换柱饱私囊
——某村党支部书记等3人挪用集体资金案成因剖析
【警示案例】201x年至201x年,xx县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xxx利用担任集体企业法定代表、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资金合计200万元分多次挪借多人,其中,201x年将企业资金分两笔借给xxx县华隆养殖合作社执行监事50万元、48万元,用于华隆养殖合作社购买湖羊种养从事营利活动;201x年、201x年,将企业资金分两笔借给xxx县某信用社客户经理、负责人、某支行行长李应,用于其妻子完成信用社的揽储任务。201x年9月20日,xxx县人民法院判决xx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xx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xxx挪用资金罪,免于刑事处罚。
【警示剖析】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实践中,部分村集体企业法人代表、村委会成员等利用日常能够接触企业、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发现企业、集体账户有一定资金后,便将其当成本人及其亲朋好友的“致富本金”,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出借用于其它人经商、购买基金、理财、房产等情况频发,以为只要事后“神不知鬼不觉”归还资金,便偷天换日,万事大吉,殊不知这种“囊中取物”、“肆意借用”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律、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本案中,xxx等人,有的长期担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有的从事企业管理,有的是银行工作人员,理应熟知国家的党纪法规,但由于他们平时疏于学习,法治观念淡薄,将挪用资金看作普通的借款,认为只是借用了企业资金,触犯刑律竟不知。而镇党委政府、财政所、县直业务部门却毫无察觉。在审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还发现该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会计、出纳“一肩挑”,会计既管账又管现金,且由张志强个人雇佣,缺乏制约,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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