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平性研究
内容提要: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严重不公,理论界提供的改革思路之一是提高产值倍数,但不改变补偿基准的改革仍然未能脱离计划经济的樊篱,现行补偿标准的缺陷或不公平将会依然存在。未来更可行的改革方案应该是彻底改革,即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但也会引发许多新的不公平。我们应该采取因应措施,避免或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改革。
关键词:征地,补偿,公平
一、问题的提出
为降低城市化、工业化成本,实行赶超战略,我国自1950年就建立了服务于计划经济的简明而周密的征地制度。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土地征用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然而,数轮改良式的微调未能摒弃其与生俱来的“城市偏向”和“工业偏向”本质特征,国家依然通过压低征地补偿价格,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资源来推动城市、工业的发展。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依然被锁定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据专家估计,20多年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国家这种“厚此薄彼”发展模式的直接后果是:城乡差距持续拉大,日趋繁荣的城市背后,是日益凋敝的广大农村。上世纪九十年代,当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效应释放殆尽后,这个问题开始凸显出来,因此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根据当时的情况提高了征地补偿的产值倍数。但总体而言,提高后的法定的补偿标准仍然没有完全补偿农民所失去的财产权利。20xx年3月,新颁布实施的《宪法》强调: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给予补偿。尽管补偿标准很低,但我国在征地时一直都给予了农民集体和农民以补偿。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强调征地要给予补偿的隐含意义应该是:现在的征地补偿带有某种歧视性和非公平性,应该还农民以国民待遇,征地时要给农民集体、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现行补偿标准的非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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