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林堡所指的是这样一个事实:诺贝尔曾在1895年的遗嘱中约定:诺贝尔文学奖应当颁发给那些创造了“在一个理想方向上的最杰出的作品”的人。作为诺贝尔的同时代人,当斯特林堡指出“理想倾向的”(idealistic)与“理想的”(ideal)这两个形容词意义有别因而违背遗嘱时,他很可能是正确的。但他并没有提到两者的区别何在。诺贝尔所用的“理想的”这一形容词的意义问题——向来被认为是奇特的甚至是反常的——几乎被讨论了一百年,论者提出了多种“解释”。正如爱斯普马克(Kjell Espmark)在其著作《诺贝尔文学奖评选标准研究》(1991)中所指出的:“的确,文学奖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是在不断尝试解释这一道语焉不详的遗嘱。”
诺贝尔给我们提供了五项标准,其中三项是对五项奖普遍有效的标准,另两项是特别为文学奖制定的。(1)“颁发给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益处的作家”。这是在遗嘱的相关段落中第一句话就引进的一项基本标准。(2)“在过去的那一年”,出于明显的理由,这里被解释为:作家被提名时应当是健在的——没有莎士比亚的席位,其作品应当是在当时就有影响力的。(3)“不考虑候选人的国籍”。这是一项有远见的标准,虽然没有与十九世纪末叶的民族浪漫主义保持一致。最近十年来,它已经尽可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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