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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合同行政监管30年体会文章:合同监管在路上 严守防线不动摇

民法典被誉为百姓权利的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令人瞩目的《民法总则》已于10月1日起施行,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新步伐,对于工商行政管理也有着重要意义。此次《民法总则》专章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委托代理等作出详细、明确规定,凸显了民事权利优先的行政执法理念,拓展了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有利于工商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合同行政监管法定职责,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如果说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那么合同行政监管就是市场经济的稳压器。合同行政监管,是伴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产生而产生,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变,合同行政监管制度也在发展中变化、重塑、直至成熟。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名干部,我从事合同行政监管服务工作已有20多年,亲历和见证了合同行政监管制度变迁的重要阶段,亲身体会到国家行政管理的重大变革,从小小的合同监管到企业信用管理,从事前监管到事后监管,合同行政监管紧跟时代发展要求,可谓把握住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脉搏,也充分彰显了改革者的魄力和决心。
  回顾合同行政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从无到有,历经坎坷。自从1978 年国家恢复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行政监管制度就在酝酿之中。随着《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颁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不同工业和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对城镇居民为主体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逐步形成了一套初级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方式。但是,此时的合同行政管理仅限经济合同,而且是多头管理,一无专门机构,二无编制,更没有专人负责,事实上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直到1981年国家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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