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是政府对辖区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户籍有可能异化为政府对人口的等级化或阶层化管理的强制性工具,或者成为一种商品。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们选择了计划经济的体制,使得政府突然面临一个艰难的问题:大量农村人口希望进城就业而城市根本无法接纳,由此户籍制度逻辑地演化为限制国民自由流动的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制度异化为一种商品,国民流动的选择权以个人的财富多少来确定,客观上形成了对穷人的阶层性歧视和利益侵害。户籍制度改革,核心在于首先解决城市社保制度中国民待遇全国统一的问题,否则难有实质性推进。 户籍制度的关键是限制农村人口进城 户籍制度古已有之。新中国户籍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是在1958年。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后的二、三十年,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不断有更详细的内容补充,最终形成了在我国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体系。 该管理体系最核心的特点是全面规定了全国人民在居住和迁徙上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性规定。其基本精神是:公民从大城市往中、小城市迁移基本自由,小城市往乡镇迁移基本自由,但反过来,则要受到十分严格的约束。其中特别是城乡之间的迁徙权力受到严格限制。1977年由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有一段文字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政策,文件规定:“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与市、镇职工、居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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