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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要真实代表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几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个大家很熟悉的概念“经营城市”。“经营城市”本身应有两层涵义,即扩容与提质,其一是扩大城市外延;其二是提高城市内涵,提高内涵包括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城市管理。在扩大城市外延的过程中,势必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开发商(用地单位)和政府等多方利益。这是一项具有普遍性、政策性,而又十分深刻的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工程,其中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了真实的维护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大量由此而引发的上访已一再提醒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应有的公平,站在维护政权稳定来反思要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是否真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事关是农民群众生活方式转变,根本利益调整的过程,涉及广大被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一是既有利益格局丧失。现有征地拆迁基本上是城郊农民,征地拆迁导致农民多重既得利益的丧失,其长期可靠的、稳定的农业耕作收益丧失是最普遍的利益丧失;部分农民相当普遍的房租收入丧失。
  征地补偿的政策性缺陷。各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各异,基本标准停留在按农民土地市场产生的若干信款的基础,而生产安置由以前为转户转业(计划经济下安排工作)变为现行的货币安置(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实际上是土地征用后就意谓生产资料的失去,有两大现实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一是生活出路无着。二是现实利益分配不公。因为,农民自身素质和农业文化的客观局限性,加上现在就业形势很紧张,农民失地即意味着手失业。三是城郊土地实际价格与征地补偿价格差距较大,而差额部分政策只有获取了少量,大部分由用地单位(行政划拨地)、开发商无偿取得,存在比较严重的分配不合理。
  安置滞后也引发不少的矛盾。征地拆迁安置在政策上讲是先安后拆,但落实不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由此而引发不少的矛盾;拆迁安置机制不规划是唯一引发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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