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陪审员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上岗”。陪审员们在审判中,将发挥十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在过来实施陪审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一)法官方面的原因。一是个别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二是陪审员有时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参加庭审,从而拖延诉讼,影响了对审判员当庭宣判率、结案周期、结案率等的考评;三是由于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有时陪审员的意见会推翻审判员的正确意见。鉴于许多法院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质量,要实行案件责任追究,而结果往往只能由审判员承担,导致审判员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愿“代人受过”。(二)陪审员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作出判决时,虽有与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成为一种摆设,因而不愿意参加庭审。(三)相关规定不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既让人无所适从,又给人推卸余地。
二、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时间无法保证。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数量虽多,但是他们多数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再加上所在单位甚至其本人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造成不是法院根据审判需要使用陪审员,而是根据陪审员的有无空闲时间来定审判。
三、陪审员衣着不严肃。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民族,虽有人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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