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个命题,最早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来的。《意见》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部分的论述中,又突出强调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党委开展政治协商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的重要原则。这充分表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个问题已经进一步在全党形成了共识,也充分表明积极探索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新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重要新课题。
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时代的必然产物
在改革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的关键时刻,中央高度如此强调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首先,不少地方已经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作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早在1995年,中共广州市委就制定了《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重大决策程序的意见》。最近几年,海南、贵州、江苏等省作了一些尝试,如海南省委规定,在年初召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政治协商的计划,对在政协协商的议题、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县(市、区)也迈出了探索的步伐,如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作出《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这些做法较好地推动了协商民主的开展,为促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就全国范围来说,政治协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随意性和形式化等问题,还没有真正进入决策程序。就协商内容来说,哪些属于协商范围,哪些不属于协商范围,哪些应该协商,哪些必须协商,认识不尽一致,以致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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