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选举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的重要论断。其中协商民主是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新论断。为了全面准确地把握和贯彻这一论断,首先需要弄清《意见》提出的协商民主有什么含义,中共中央这时提出这个论断究竟有何意义?联系当前我国和政协工作的大局以及《意见》的总体内容,我理解《意见》提出协商民主的论断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或者说主要有三个层次上的意义:
首先,中共中央颁布这个文件旨在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协商民主也是为了推进政协工作,这个论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表明了协商民主是与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与我国“两会制”的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
人民政协从成立起就既是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又是实现我国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长期以来,人民政协一直仅被定性为统一战线组织,直到改革开放后政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性质上才逐步明晰起来。20世纪90年代初,中共中央正式明确了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之后,政协章程经过两次修改,对政协性质的表述予以完善,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后,增加了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内容。
应当看到,在政协性质中明确人民政协在民主方面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当然也可以发扬民主,但统一战线毕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强调的是协调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关系。而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是一种政治体制,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方面的作用,首先需要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明确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人民政协与政治体制其他部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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