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缺一不可。从实质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公正是由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社会再分配)这样四项基本规则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除此之外,从程序、流程的角度看,社会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质公正。
与“实质”(实际规则、实际效果、结果)公正相对应,程序公正侧重于形式上的、“纯粹”规则意义上的公正。从一定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更接近“应然”意义上的公正,而不是“实然”意义上的公正。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共同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换言之,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本身应当是公正合理的。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在于:其一,普惠性。程序公正的基本宗旨在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在于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应当得到有效的维护,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尊严和利益的满足都不得以牺牲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尊严和利益为前提条件。其二,公平对待。程序公正中的公平对待至少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处理同样的事情时,应当按照同一尺度一视同仁地进行;第二层含义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必要的规则体系,使制定和实施政策的直接当事人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倾向和偏好体现在相关的政策之中。简而言之,就是不能“夹带私货”。其三,多方参与。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社会成员的参与意识得以普遍的形成,他们有责任、有能力也有愿望参与重要社会事务的讨论和制定。因此,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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