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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基层民主的“四个滞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基层民主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化,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实践探索不断深入,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从推进民主建设的主要环节看,仍然突出存在着一些不协调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滞后”上。
  (一)民主的制度建设滞后于理论研究。在实践和探索中,一些前沿理论的制度化显得相对缓慢,使民主实践有理论上的方向却缺乏具体制度的指导。从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看,理论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十分明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各项权利。但是,对保障党员权利规定的多,而对于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该怎么惩戒的制度少。即使有规定,也比较抽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宏观指导多、微观约束少的问题,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程序方面的细则。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来看,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但是,目前为止,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代表任期制尚未正式推行,长期以来党代表的权利仅仅体现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则失去了活动的依据和载体,其权力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从党的委员会制度来看,已有规定不够完备,限于对党委会职责的界定上,而对于职责的落实、保障以及纠错机制规定得较少,缺少制度层面上的约束。即使做了规定,表述也比较笼统,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从党内选举制度来看,党内选举包括党员选党代表,党代表选委员,委员选常委、副书记和书记。但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还不很完善:一是选举程序存在缺陷,比如候选人提名制度比较笼统和粗糙,候选人介绍制度比较模糊,甚至流于形式。二是竞争机制引入不够,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的比例太少。三是选举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一种刚性的制度制约机制和惩戒机制。四是差额选举存在比例失调的现象。五是党代表成员结构的比例问题突出,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太大。六是选举时违规和违纪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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