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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的成败系于权力的开放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有权必有责,这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前提。没有问责机制为后盾,权力必然恣意妄为。自“依法治国”的方略确立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虽不乏问责官员的个案披露,但已知的问责,多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相关联。依制度而为的问责,理想的图景应该是,只要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问责就主动而来。《暂行规定》将问责的对象定位于“党政领导干部”,正表明了高层意欲真正实现权责一致的决心。
  从问责制的实践来看,《暂行规定》在“党政问责全覆盖”上确是一大突破。在中国的政治常识里,党的领导干部同样手握公权力,地方的党委书记通常还被称为“一把手”、“班长”等等。但在瓮安事件的问责之前,一些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中,被问责的常常是行政领导,而党委主要领导则往往隐身于责任之后。20xx年的贵州瓮安事件平息后,其时的县委书记与县长一同被免职。这一党政官员“捆绑式”问责释放出一个信号,问责的关键在于实现权责罚的一致,任何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潜规则均应打破。新出台的《暂行规定》无疑有助于校正以往一些地方在问责实践中所出现的权责不均衡。
  出台《暂行规定》的另一重意义在于,它从程序上完善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更高领导的震怒,常常不具有确定性。舆论监督或民意喧嚣也并非问责的前置条件。看问责制是否日常化,更应看那些没被舆论所关注的权力乱作为或权力不作为是否及时进入了问责程序。若没有制度化的问责,“责任”对权力的震慑力就会大打折扣。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也会满腹抱怨,“为什么受伤的只是我?”更多躲过了问责的官员也将难以从作为个案的官员问责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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