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4月中旬起,清缴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再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最新的“战报”是:已查缴低俗非法音像制品600余万件,查办相关案件100多个。
由于这种“专项行动”具有季节性的特点,公众对低俗音像制品的禁而不止、打而复生也已习惯。如果要回应“运动式执法”的质疑,一个日常化的执法机制和一个具体且明确的执法标准就必不可少。前者的核心要求在于天天都是“行动日”,后者的首要条件则是明确“低俗”的判定标准,以免执法因人而异,因地而异。
多年来,“低俗”这一口语化的概念事实上被当做是法律概述来适用的。由于“低俗”的标准缺失,执法对“低俗”的判定便都交由执法者来自由裁量。如此绝对的权力一落到认定“低俗”的实践中,便成了“说它是它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所谓“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多少执法标准缺失或执法标准模糊,都在为这一名言作注。
也许正是因为现实中确有种种执法乱象存在,相关部门也开始重视“标准”的确立。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给出明确答案,首次从音像制品内容上提出八方面界定标准。
从姿态上看,一反之前对标准的漠视,而改以对标准的积极推出,这无疑是应当给予肯定和认同的。但从内容上看,这八方面的界定标准还有进一步界定的需要,比如这一项,“虽未暴露人体性器官,但仅有小部分遮盖或技术处理,表现为性暗示或性挑逗的内容”,若严格依此条款来认定“低俗”,恐怕有一半的音像制品都需要“清缴整治”了。再如另一项,“含有违反伦理道德的文字或内容”,这一标准若要适用还得先行确定何谓“违反伦理道德”,违反什么样的“伦理道德”。这样的界定已经不甚明确了,“八标准”的最后一项还来了个兜底性的标准,“其他明显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何谓“其他”,何谓“明显”,以及怎么才算“身心健康”看来也需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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