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进步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民自发创建第一批村委会算起,经历近30年的风风雨雨和推进创新,村民自治取得了重大进展,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需要我们以更大的勇气、智慧和坚持,继续深化完善村民自治,整体推进相关改革,推动村民自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的发展,为创建中国民主模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一、发展阶段和重要成果
以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为标志,村民自治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0年村委会产生到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前的萌芽时期。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民自发选举产生了村委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这一创举迅速得到国家认可。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由此,我国农村走上了一条在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组织农民、管理农村的新路。
第二个阶段是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到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施行前的试验时期。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逐步统一,从示范探索到基本普及,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逐步建立,村民自治形式多样、效果显著。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给予高度评价,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施行后到目前的普及时期。从基本普及到全面展开,从推进“四个民主”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制度体系初步确立,自治组织逐步健全,民主形式更加多样,民主自治理念和技术程序得到推广,在改进农村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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