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殡葬公共职能的缺位与改革构想
殡葬,亘古的话题,被人称之为“夕阳下的产业”。1997年7月,国家颁布《殡葬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赋予殡葬部门履行殡葬社会事务管理的公共职能。十几年来,随着社会文明大幅进步,社会法制不断健全,社会功能日趋细化,以及在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指导下,殡葬活动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殡葬管理成为维持社会肌体正常运转的一部分,其向社会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公益服务性质在新的供需形势下日渐突出与广泛,并以其形成的自然垄断性倍受社会关注,成为公众媒体抨击的主要对象,针对这个热点,笔者经过论证,形成殡葬行业现状与改革构想。
一、殡葬事业单位的公共特点
殡葬事业单位,是由国家兴办或投资,从事殡葬改革与管理,殡葬法规宣传与执行,向公众提供殡仪服务,从事殡葬科研教育,具有特殊社会服务功能的组织。它包括殡葬管理所、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站等。
殡葬事业单位的公共性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扶持,由国家投资或部分投资,具有对国家政策法规的一定依赖性;二是管理职能,它在政府的指导下,履行殡葬事务公共管理职责,对公众殡葬行为、意识有引导与教育作用,具备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功能;三是公益特征,它为公众提供死亡后对价值观念的尊重和提供殡葬文化与物质的满足,有慰藉公众、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四是服务性质,殡葬管理与服务涉及各个层面,每个行为主体,在计取微量成本的前提下,保证社会公众逝有所葬,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殡葬事业单位公共职能缺失原因及其影响
殡葬事业单位是一个特殊的单位,有为社会提供特殊服务的公共职责。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的殡葬事业单位,基本实行的是财政差额补贴、经营自负盈亏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既体现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又体现着它的自主发展性。在国家殡葬法规尚不健全、经费保障尚不落实的情况下,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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