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公共服务
在探讨社区公共服务之前,让我们首先给“社区公共服务”一个基本的界定。
“社区”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原意是“共同的东西”和“亲密伙伴的关系”,1887年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首次引入社会学界。我国的“社区”来源于英文的“community”,上世纪20年代刚引入国内被翻译成“人群” ,后来由费孝通等社会学前辈翻译为“社区” ,沿传至今。关于社区的定义,学术界说法很多,一般认为社区是指由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笔者以为,社区至少应该包含四个要素:一是一定的地域;二是共同生活在这一地域中的一定数量的人口;三是社区中具有一定的资源,能够基本满足社区居民生活、教育、交际、交通、娱乐、医疗和运动等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四是共同的文化,生活在社区的人们对本社区有很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根据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认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由于我国城市中长期实行的是“单位制度”,城市居民的各种需求一般习惯于靠所在“单位”来解决,而且城市居民区也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的划分和单位宿舍区、家属大院的设置而划分的。由次可见,理论界比较注重谈社区作为一种共同体的建设,而实际工作部门关于社区的界定则侧重于其作为一种区域领域的建设。
“公共”的涵义是什么呢?根据《辞海》的解释,“公”的中文含义为“公共,共同”,与“私”相对。《礼记?礼运》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就是这种意思。《汉语大辞典》中“公共”意为“公有的”、“公用的”、“公众的”、“共同的”。总的来说,“公共”的中文语义强调多数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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