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与发展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出台,全国范围内正在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鉴于目前民政、工商与农口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多头管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组织构架、运作功能上的交叉现象,许多民间组织管理干部尚未廓清新的制度安排及立法原意,各级容易造成政策解释偏差和行政行为不当。为此,笔者参考主流观点,结合个人学习心得,对相关问题做出粗浅解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管理。待国务院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统一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的一个种类,属于非营利组织,由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其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联系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成员或会员都是农户,两类法人组织都是广大农民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自我组织与合作的有效形式,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强劲的推动作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营利组织,享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基于农户、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科研机构或人员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可作为会员单位加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三、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演变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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