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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议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讨论、决定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职水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每个双月的下旬举行。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或过半数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拟定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预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并于会议召开日的前五天发出正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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