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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抢注对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挑战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这种标记常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来表示。商标产生几千年来,日益显示出其巨大的作用。经过注册的商标,不仅仅是商品的简单标示,更重要的它还是商标所有人的一笔无形财富。商标注册人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润。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1982年8月23日, 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第一部单行法,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近年来,商标抢注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出现了商标抢注“专业户”。据《广州日报》1998年4月21日第一版登载,深圳一家公司抢注了全国各地共48家上市公司的服务类商标,这些企业包括长春四环、江西江玲、福建实达、内蒙古伊利、上海水仙等著名企业,其中被抢注的商标大都是这些上市公司的知名品牌、商号或字号。另外这家公司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这些企业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可见是故意抢注。这起抢注事件已超出以往抢注本地企业商标的地域限制,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抢注不同知名企业的商标。其涉及面之大,影响力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它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述案例及其他众多的抢注事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一、商标抢注现象原因分析

1、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商标抢注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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