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伦理学面对殡葬业中的新问题既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也不能给出很好的解决方案,消除阻碍殡葬业的长远发展的因素,是殡葬伦理学呼之欲出的理由之一。但作为殡葬文化的一个部分,殡葬伦理学实际上古已有之。
一、殡葬活动和殡葬伦理学的起源
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殡”可以理解成“停柩”,如《礼记》:“夏后氏葬于东阶之上”、“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两阶之上”。《说文》解释为“死在棺,将迁葬柩,宾遇之”。人死后,并不是立即埋掉,而是把死者放置在棺椁中,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性活动表达人们对于死者的看法和感情,这就是殡。还可以理解为“埋葬”,如《荀子》:“三月之殡”,此处的“殡”就有“埋葬”的意思。“葬”有“藏”的意思,如《礼记》:“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椁周于棺,土周于椁。”狭义的殡葬一般指的是处理死者遗体的方法和对死者的哀悼形式,包括发讣告、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送花圈挽联、出殡送葬、安葬、安放骨灰盒等一系列的丧葬事项。
殡葬活动并不是从开始有人类就有的。
在原始社会初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的思维能力和自我意识能力尚处于萌芽状态,在意识上还不可能寻求自己和自然界的关系,对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关系也不甚了解,处于懵懂之中,因此他们对待死亡的人和动物对待死亡的同类的态度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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