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试题课件 > 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 >

论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往往是现代企业的立足之本,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有效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议题。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手段有多种,竞业限制就是经常使用的一种保密手段。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约定禁止职工或者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禁止他们在从本单位离职后就业于同原单位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承认了在职竞业限制的普遍效力,同时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状况将竞业限制分为两类: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 

  一、在职竞业限制

  案例1:孙某是A企业的财务人员,工作期间,擅自到另一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并因此而经常迟到早退,无法完成工作任务,A企业发现后多次要求孙某停止在外工作,孙某均不予理会,A企业遂以此辞退了孙某。孙某不服,向劳动仲裁诉请A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职竞业限制一般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是指禁止在职员工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负有对用人单位忠诚的义务,不得违反在职竞业限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孙某违反了在职竞业限制义务,A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但是用人单位以在职竞业限制为由辞退员工时需要特别注意,应以掌握员工在外任职的证据为前提,以免因缺乏证据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二、离职竞业限制

  相对于在职竞业限制,离职竞业限制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离职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



预览阅读已结束,若您需要写相关文章,请扫码联系老师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