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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接受人大监督之浅见

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是经济形式的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律形式的监督;审计监督偏重于定量分析,人大监督偏重于定性分析;人大监督比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更高,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单从经济监督这一层面上讲,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具有一脉相承、辩证统一且不可替代的关系,二者相互作用,促使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措施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沿着健康、稳定的轨道有序发展。
一、审计监督是人大监督财政预决算的重要工具
现行的审计监督制度始于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之规定。1983年9月,国务院设立了国家审计署,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继成立了审计局;1985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4年八届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xx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案。20xx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此可见,审计监督一直在人大的监督之下,随着人大监督的不断完善而不断发展。特别是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审计事业的发展不仅提供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和新平台,也为审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审计监督工作具有很大促进作用。
(一)监督法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督法第三章十五至二十一条中专门规定了“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并从三个方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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