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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权规章思索

一、前言

复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巾,狭义上的复权是指资格刑中的刑罚消灭制度之一。资格刑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其影响着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因此,罪犯在受资格刑期问,若表现良好、积极从善,即可恢复其资格及权利。而广义上的复权包括狭义复权、前科消灭及赦免性复权等。复权是刑罚消灭前科制度的因素之一,复权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复权制度的意义犹如自由刑一样,有假释及缓刑等制度以弥补其欠缺,使其充分发挥自身在刑法中的预期功能。应为资格刑设置复权制度,使其越加完善。根据复权的相关规定,若被剥夺公权者在一定时期内能改过自新,法院应依法行使其职权,在判决之前恢复犯罪人的公权,使其再次拥有被选举与行驶公权的权利,使受刑人在受刑期间沽身自好,改过自新。然而目前我国的刑罚界尚缺乏研究这项刑罚制度,刑法尚未对其进行规定。

二、复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一)复权与资格恢复的区别

我国的刑法尚未规定恢复资格的制度。我国司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主要采取四种方式进行:首先,自动恢复已受过资格刑罪犯的权利及资格。其次,根据公安部《关于拘役、管制、缓刑及监视居住等执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一旦被判决管制罪犯的期限到期,执行机关应对其权利及资格宣告恢复。再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已服刑完毕的军官罪犯,若其继续在军队中服役,可享有晋升的机会,反之,剥夺其获得军衔的权利。最后,对曾受过罪行的外国人,在剥夺其政治权利后还应对其驱逐出境,不再恢复其复权的权利,取消其在国居住的资格,此外,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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