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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价值思索

我国《民法典》尚未出台,我们正处于民法法典化过程之中。关于民法法典化,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其中,民法法典化的价值问题尤其重要。之所以这样说,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正确认识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可为民法法典化活动提供必要性方面的支持。问题很明显,如民法法典化活动无价值,或只有很小的价值,那么这项活动就没有必要。其二,科学确定民法法典化的价值,可为民法法典化活动提供方向。凡是活动均需要方向,以使活动者知道自己正朝哪个方向走,从而判断走得对不对,是否需要纠正。民法法典化活动能否实现其预定目的,能否成为一部真正保护人民私权的法律,这与民法法典化价值的确定关系密切。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价值是表征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一讲到价值,必然涉及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人即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另一方面是事物即客体的某种性质、结构和属性。”简而言之,所谓价值,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建基于唯物主义哲学,从实证角度阐释了价值的涵义,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应当得到坚持。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其他先进的文化思想,这正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在西方政治学中, “价值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要的东西,即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者反映人们关于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的观念”。

价值既表征关系,又表征意义。就表征关系而言,价值反映人与外界的关系,揭示实践活动中人的动机和目的。就表征意义而言,价值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功能和属性,这种功能和属性对人有着某种积极意义。在法学历史上,法律价值备受重视。庞德曾说: “在法律史的各个时期,对价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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