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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石油企业的关联交易与市场化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推进和深化改革,在重组改制中,将部分优质资产组建为上市公司,其他资产则成为存续的未上市企业。重组改制后,一些企业集团系统内的上市企业与未上市企业,在关联交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导致人们对关联交易产生了一些误解,颇有微词。
  其实,关联交易本身并不意味着矛盾和问题。关联交易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从经济学上来讲,它既有成本意义,也有效率意义。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既可以通过将企业与外部的交易“内部化”,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例如,关联交易中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执行成本低于市场交易,组织管理成本也少于企业内交易。同时,还能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各自的一些优势,来实现专业化的分工协作,实现经济的规模化发展。
  所以说,适当地安排合理的关联交易,能够帮助上市公司提高整体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竞争力。特别是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股份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被应用于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组合中,对国企改革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已成为现代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策略。
  尽管关联交易本身没有问题,但这不等于关联交易在运行和操作过程中不会发生问题。目前,最核心的矛盾是关联方无法就一些关联交易的价格达成一致,由此导致了在合同、结算、转资、决算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一般来说,在没有政府定价的情况下,产品(服务)价格的确定,或者依照市场平均水平,或者根据关联方协商结果。如果都不行,那就需要集团总部成立关联交易协调仲裁机构,自上而下解决问题。否则,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话,不仅无助于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还有损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这就与当初设置关联交易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那么,集团总部的关联交易协调仲裁机构是否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一问题?恐怕不会这么简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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