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思考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公诉改革所建立的在检察长领导下,由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决定负责的办案工作新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减少了办案环节,节约了司法能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试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途径进行分析,以期推进主诉制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现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1、主诉检察官办案权利受到限制。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受有权才有位,放权就是自我否定传统思维影响,办案依然承袭“科长分案—检察员办案—个人意见—集体讨论—科长意见—主管检察长意见—检察长和检委会意见”的办案流程,对待主诉检察官与科长、检察长和检委会有分歧的意见,只能不折不扣执行后者意见,从而把主诉检察官的责任界定在“主要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这个意义上,主诉检察官办案权利不明,难以真正施展拳脚。
2、主诉检察官产生条件和程序不规范。选任主诉检察官应当把握好主诉检察官的应具备的条件、选任的程序。但事实上各地做法五花八门,有的院将主诉检察官的条件放宽,无论是否具备本科学历,是否具有公诉人工作经历,都予以任命;有的院高素质的检察官资源缺乏,能够真正胜任的人数有限;有的基层院科室编制仅为两、三人,科长与主诉检察官的选任产生矛盾;有的院不是在全院范围内公开竟聘,而是以指定的形式产生主诉检察官,导致主诉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
3、社会对主诉检察官的认知有限。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框架下,科(处)长、主管检察长等职务的内涵已完全或部分转化了。主诉检察官应享有相对独立的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提起公诉决定权,主诉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应显示更鲜明的个性特征,但在社会公众中并没有形成这种个性化司法官形象。一方面,是因为媒体宣传报道少。如许多媒体在涉及案件审查起诉环节的报道时多采用“公诉科科长”、“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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