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情、理、法”在消防执法中的考量
多年来,呼吁和建设“法制消防”是我们不懈的追求,但中国传统的人情文化又不容回避,时至今日,我们国家仍然是法制社会与人情社会的矛盾体。而且法律不是万能,法家在历史上也从来未能实现过大一统,只是诸子百家之一。依法办案人人知道,但情与理与消防执法又有什么关系呢?
一、“情”在消防执法中的影响和地位。情,泛指人类因外界事物所引起的喜、怒、哀、惧等心理状态。“天、地、人”三才,来自中国的远古哲学《易经》,《易.说卦》:“立天之道,曰阴曰阳;立地之道,曰柔曰刚;立人之道,曰仁曰义。”已经直接说明了“不仁不义不为人”的道理。“三才”是讲究先后顺序的,先有天再有地再有人,情理法三者同样有顺序,健康的法制社会,法为天,而人情社会,则是“人情大过天”,论中庸之道,无非中国人所讲究的“情理之中”。我们虽然已经根据火灾隐患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的主客观条件和影响等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但这个标准,仍然是因事因地因人而异,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年都在搞,每年都要数次更新办案的程序要求,修改办公自动化系统,越是改的厉害,越发说明我们前面的执法不规范、不硬气,甚至可以说从来都没有规范过,你可以解释为我们在不断的完善,但依然逃不开“从来都不完善”的逻辑性反问。从决策者而言,完全可以大张旗鼓的反对办理人情案,但每个监督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人情仍是不容回避且需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自由裁量标准只是执法者而不是当事人所要考虑的,当事人一般出问题先找人,再看自身执行条件,等“上面人”发话以后,整个案件才有继续办理下去的可能,才能出结果。而监督员、违法行为当事人,也会因人因事因地而对案情产生不同的看法,产生赞同或对立的情绪及主观上的同情或厌恶。违法当事人的情况境遇千差万别,考虑单位的实际条件去开展执法工作,依然可以在“执法为民”中找到依据,所以说,“情”在办案中仍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维度。
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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