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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欠缴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思考

最近在基层一线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过程中,听到许多基层一线同志反映:在个体税收和出租门面等税收征管中,欠税情况愈来愈严重,纳税意识越来越薄弱,征管环境进一步恶化,税收征收刚性越来越差,主要原因是由于考虑社会和谐和文明执法以及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有的地方和单位对欠缴税款行为已经多年没有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欠税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治。而从基层反映的情况来看,基本都认为所谓强制措施就是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手段。本人认为,关于强制执行措施在基层还是存在较大的误区。

  一、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二、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规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是一种基本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在现实工作中,特别是个体税收征管中,由于过去金融体制不健全,个人身份信息管理不规范,我们无法采取这类强制执行措施,更多的是采取更直接的“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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