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思考
20xx年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与我国1994年起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此政策的最大亮点是一般纳税人门槛降低,改变了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法、申请认定及审批期限等,对完善增值税税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纳税人如何遵守税法、避免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如何规范执法防范执法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政策变化带来的利弊及税收风险、税收管理的关注点等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的变化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制,按照年应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状况,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而20xx年出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则在此基础上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做出了新的变革,主要包括几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标准降低。根据20xx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以上(含本数),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80万以上,必须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比原来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以上的标准,认定门槛大为降低。
(二)认定条件放宽。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认定条件明显放宽:一是赋予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的认定选择权,而原办法规定该两类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取消了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三是取消了原办法对新开业纳税人采用按预计销售额认定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实际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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