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民事调解案件申请再审问题探析
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法律对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认可。鉴于此,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申请民事调解案件再审限制较为严格,当事人仅对违法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调解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对于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的生效调解书,当其确实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不应该启动再审,实践中认识不一,值得探究。
一、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理难题和现实困惑
案例:李某因连续多天腹痛,经医院诊断为淋巴瘤术后复发,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后通过熟人介绍,李某前往某县医院进行盲肠造瘘术。手术过程中由于主刀医生的操作失误,术后造瘘口周围皮肤腐烂流脓。李某一直疼痛难忍,需要持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在30万元以上。在与医院协商医疗费用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该医院诉至人民法院。经鉴定,该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有责任,应当赔偿15万多元。原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前期的治疗已经耗尽了所有钱财,在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过程中,被告采取拖延的方式,拒不配合。原告因急需资金进行治疗,迫于无奈,与被告达成一份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案件一次性了结。之后,李某病情不断加重,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以被告乘人之危导致原调解书显失公平为由申请再审,并不断至有关部门信访,声称当年法院强制调解,损害其合法权益。
我国民诉法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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