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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思考

人大代表结构的优劣与代表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人民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今年是人大换届之年,结合过来的探索与实践,本文尝试就如何从体制上和机制上把好基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入口关,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略作探讨。
  一、代表结构和代表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代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代表结构不断优化,代表素质不断提高。但我们任然看到,当前代表结构和素质的实际状况,与代表的政治地位、政治职务和形势发展要求以及人民的期望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表结构“量化”与代表素质“定性”不够平衡。《选举法》、《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等法律法规,就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代表侯选人如何推荐产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照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对代表结构类型比例作出相应的“量化”规定,对代表应该具备的素质,则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定性”要求。但在实际选举中,经常出现重结构轻素质、抓“量化”放“定性”、厚此薄彼的现象。如有些地方为了达到规定的比例,过于片面追求结构,不惜降低代表素质,把一些代表性不强、素质不高的人选为了代表;还有些地方“偷龙转凤”,将本应属于农村、工厂、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代表类型,分别调换为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代表类型。上述种种做法,从表象上看,选举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表结构的“量化”比例;但从实质而言,其选举所得的结果不仅降低了代表的素质,还影响了代表应有的广泛性、代表性。
  (二)代表结构比例不够科学。代表的合理构成是保证代表整体素质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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