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地方人大科学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主要存在被动决定多、主动决定少,临时动议多、计划决议少,抽象决定多、具体决定少等问题,严重削弱了人大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驾护航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立足本地实际情况,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用好用足用到位,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展现人大作为、彰显人大力量。
一、提升认识高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权的主动性
行动上的自觉来源于理论上的清醒。我们国家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在本质上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
第一,要充分认识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人大地位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最能反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精神。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的运行也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范,这是人大依法行权的一个鲜明特征。广大人大工作者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熟练掌握《宪法》《组织法》《监督法》等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认真贯彻不打半点折扣;对法律法规只有原则要求的,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富有创造性的工作去执行落实好,避免上下一般粗、照葫芦画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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