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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审判的实践理性

商业秘密发端于私有制发展早期阶段的奴隶社会,经过社会形态向前演进,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进入市场经济阶段,商业秘密对于建立优势,促进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第219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梳理商业秘密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密不对外(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实用价值(能创造出经济价值,是价值性的必然要求)和保密防范(采取了保密措施)。
  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各国根据TRIPS协议规定修改国内法,有效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发展。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尚未单独立法,而是分散在《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当中。
  二、商业秘密侵权情况及成因
  (一)X市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基本情况
  就本院所管辖的案件来看,从20xx年至今,共受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22宗【20xx年3宗、20xx年11宗、20xx年1宗、2014年2宗、201x年1宗、201x年4宗(截止至201x年10月31日),2014年12月20日以后关于技术秘密的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经营信息的案件6宗,技术信息的案件9宗,剩余7宗案件涉及经营和技术信息两方面,可见技术秘密纠纷占比例最高。22宗案件,已结案19宗,其中撤诉的案件有12宗,撤诉率高达54.55%,尚未结案3宗,高于其他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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