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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羁押困境与对策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的重点对象群体,一直存在医疗、救助、监管难题,特别是如何对其开展安全收治羁押,是困扰公安监管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在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管安全风险高,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羁押困境亟待破解。
  一、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羁押的工作现状
  (一)收治羁押的主要类型。一是强制医疗制度。依据《刑法》第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少部分羁押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二是强制医疗前的临时保护性约束制度。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刑拘期满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已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当继续羁押在看守所直至鉴定期间结束,再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决定继续羁押、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此外,近年来在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改革创新中,不少地方大胆探索由强制医疗所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例如XX省XX市公安局联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出台的《XX市强制医疗所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强制医疗所凭县以上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通知书》,接收被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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