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官巨贪”现象的思考
“小官巨贪”,主要是指级别不高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敛取巨额非法利益,形成重大贪腐案件的现象。因为那些所谓的“小官”更接近公众,公众对党和政府的印象也更多地源于对他们形象的直观感知,相对于高官贪腐问题,“小官巨贪”问题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与公信力的不利影响更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让“小官巨贪”无处遁形。
一、“小官巨贪”现象的主要表现
(一)位低权力很大。主要表现:一是岗位特殊。大多是单位管钱、管物的实权派,虽然职级不高,可手中却掐着实实在在的项目、资金、补贴,如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原科长侯福才利用手中的职权,疯狂敛财总计5275万多元;二是地位特殊。虽然职级不高,但他们大多跟在领导后面,属于“身边人”之列。这些所谓“小官”,虽然“名不见经传”,却掌握实权或是能够手眼通天,能量很大。
(二)负面影响较大。这些小官身处多是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键岗位,与群众打交道多,他们的公务行为与群众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贪腐行为,就会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如河南省新安县五头镇原民政所所长张景华先后冒领侵占50余万元低保户的“养命钱”,使国家的惠民政策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这些腐败案件就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极坏,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三)腐败行为隐蔽。这些小官职务相对不高,由于身处关键岗位,腐败行为可能就发生在日常工作中,持续时间较长,数额较小,因此不易被察觉,如广西省河池市商务部门和水产畜牧等部门的公职人员与屠宰厂勾结,套取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达200多万元,一些贪污、渎职行为持5年之久。发生类似的案件,大多是相关单位领导长期失察,加上有关方面监管不力,一旦事发被查处,往往已是“大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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