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派出所管辖的噪声问题解析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治安工作随之也发生着变化。在派出所日常接处警中,噪声扰民报警逐年呈上升态势。笔者10月、11月进驻xxx所协助工作时,看到该所每天基本上都有一至多起噪声问题报警。xx分局信访办接到市长热线12345转来噪声问题投诉,有时一周多达数起。噪声已成为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单位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
在同基层民警的日常接触中,笔者发现少部分民警对噪声问题的法律性质及公安机关在其中的职能作用模糊不清,笔者现提出对噪声问题的一家之言,与战友们交流,供战友们结合实际参考。
困扰基层民警的常见问题是3个:噪声有些什么种类?哪些属派出所管?派出所应该怎么管?
一、噪声的种类划分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由此可见,噪声有四大种类,即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二、派出所对噪声问题的管辖
对于噪声问题的管辖,《防治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四大种类的噪声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直接管辖,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类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港航部门,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下,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到公安机关,部分交通运输噪声,交警负有管辖职责,部分社会生活噪声,派出所负有管辖职责。为了服务派出所实战,本文只谈派出所在噪声管辖中的职责。
总览《防治法》,派出所在噪声问题方面有三种管辖:
一是独立管辖。按《防治法》第6章第46、47条、第7章第58条规定,派出所对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两种情况有管辖权。一是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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