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派驻监督三个关系
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在公司纪委和市监委驻公司监察专员办(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合署办公条件下,在强化自身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基础上,如何全面贯彻落实《规则》,更好发挥派驻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企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国企资金和权力紧密结合导致的高廉洁风险,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是我们一直在思考探索的问题,谈几点初浅的认识。
一、严守职责定位,处理好主体责任与纪检监督、监察监督责任的关系,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主体责任强调党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作用;纪检监督侧重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监督,监察监管侧重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两者监督的对象范围有重合交叉,但在领导体制、甩职权限和程序上又存在区别。公司纪委接受市纪委和公司党委的双重领导,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公司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市纪委和驻在部门纪检监察组报告;而监察专员办由派出机关(市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则直接向市监委报告。重要立案由派出机关审批,重要立案和处分意见按规定征求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成向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监察专员办要积极融入“室组地企”工作机制,主动配合市监委、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和区县监委办理本系统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国企纪检监察机构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牢记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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