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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处理应把好“六关”

审计移送处理应把好“六关”

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大案要案线索,使许多重特大案件被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提高移送案件的立案率和侦结率,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注重把好审计移送处理“六关”。

一、把好审计移送处理的“标准关”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

  《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强调了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同时也明确了移送案件线索所应具备的条件,那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要做出移送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认定构成犯罪需要主体特征、主观方面、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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